金力永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81号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报贵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类别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 |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1、A 股股东 | 522 | 628,071,217 | 46.6885% |
其中:现场投票A股股东 | 12 | 431,324,767 | 32.0631% |
网络投票A股股东 | 510 | 196,746,450 | 14.6254% |
2、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 | 1 | 11,670,515 | 0.8675% |
合计 | 523 | 639,741,732 | 47.5561% |
A股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2人,代表股份64,819,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229,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8人,代表股份60,590,0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40%。本次股东大会列席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顾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A股 | 627,222,588 | 99.8649% | 699,405 | 0.1114% | 149,224 | 0.0238% |
其中:A股中小股东 | 63,970,801 | 98.6908% | 699,405 | 1.0790% | 149,224 | 0.2302% |
H股 | 11,670,51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合计 | 638,893,103 | 99.8673% | 699,405 | 0.1093% | 149,224 | 0.0233% |
注:本决议提案表决结果表格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百分比例均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戴冠春、芮双双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