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宁德时代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对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手续。
四、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吴育辉、林小雄、赵蓓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