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
法定代表人 | 崔洪军 |
联系电话 | 021-23153888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752.SZ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665865164D |
注册资本 | 20,767.9134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吴新理 |
实际控制人 | 吴新理、吕小霞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
联系人 | 刘俊丽 |
联系电话 | 0755-28111999 |
联系邮箱 | longli@blbgy.com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8年11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作为隆利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隆利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隆利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作为隆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5月12日,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陈孝坤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隆利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彭小勇先生接替陈孝坤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聘请东方投行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重新签订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