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使用及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段礼乐 谭胜 钱可元
2023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