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欣盛杰)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隆利科技股票代码:300752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8C-03A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8C-03A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吴新理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吕小霞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4年 1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3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隆利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
欣盛杰 |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 吴新理、吕小霞 |
本次权益变动、变动、本次变动 | 指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因协议转让导致股份及持股比例变化之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人民币元、万元 |
标的股份 | 指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隆利科技股份 |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数为227,599,45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695,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57%,本公告数据计算相关股份比例时,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以股本226,903,650股进行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001)。
2、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8C-03A法人代表:吕小霞注册资本:8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49478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2015-07-24至5000-01-01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8C-03A主要股东: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比例 |
1 | 吕小霞 | 51.4085% |
2 | 陈志君 | 10.0000% |
3 | 李燕 | 9.0000% |
4 | 庄世强 | 9.0000% |
5 | 刘俊丽 | 2.5000% |
6 | 刘小强 | 1.8000% |
7 | 勾大军 | 1.8000% |
8 | 唐纯梅 | 1.4400% |
9 | 郑柳丹 | 1.2600% |
10 | 吴培伟 | 1.2600% |
11 | 俞丽 | 0.9000% |
12 | 彭益 | 0.9000% |
13 | 彭雷 | 0.9000% |
14 | 梁保珍 | 0.9000% |
15 | 盛志彬 | 0.7500% |
16 | 黄顺连 | 0.7200% |
17 | 曹玲 | 0.5400% |
18 | 曹时敏 | 0.5400% |
19 | 叶良松 | 0.4500% |
20 | 吴新艺 | 0.4500% |
21 | 周彬 | 0.4500% |
22 | 罗勇 | 0.4375% |
23 | 温英杰 | 0.3750% |
24 | 盛艳亭 | 0.3750% |
25 | 周江华 | 0.2688% |
26 | 黄亚佳 | 0.2688% |
27 | 游丽娟 | 0.2688% |
28 | 陈松 | 0.2688% |
29 | 李兵 | 0.2688% |
30 | 申勇辉 | 0.2500% |
31 | 陈元元 | 0.2500% |
合计 | 100% |
主要负责人: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吕小霞 | 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35058319********** | 中国 | 深圳 | 无 | 宝隆高科(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厦门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隆利视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在隆利科技总经办任职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吴新理
姓名:吴新理曾用名:无身份证号:35058319**********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吕小霞
姓名:吕小霞曾用名:无身份证号:35058319**********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隆利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吕小霞持有欣盛杰51.4085%的股权,吕小霞为欣盛杰的控股股东,吕小霞、吴新理及欣盛杰除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具体的股权关系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吕小霞持有欣盛杰51.4085%的股权,吕小霞为欣盛杰的控股股东,吕小霞和吴新理为夫妻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质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其个人持股的种类、数量、比例
股东姓名 | 职位 | 股份种类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吴新理 | 董事长、总经理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93,875,013 | 41.37% |
吕小霞 | 在总经办任职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404,798 | 1.50% |
(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为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欣盛杰与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资本”)、自然人廉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欣盛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国盛资本、廉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319,98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72%。
二、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隆利科技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月内根据经营需要或财务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隆利科技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欣盛杰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吕小霞、欣盛杰前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变动后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21,599,796股,占公司总股本227,599,450股的53.59%。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欣盛杰与国盛资本、自然人廉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欣盛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国盛资本、廉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4,319,98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72%,本次变动后,欣盛杰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21,599,796股变为97,279,811股,持股比例由53.59%变为42.87%,吴新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 股份性质 | 本期权益变动前 | 本期权益变动后 |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吴新理 | 合计持有股份 | 93,875,013 | 41.37 | 93,875,013 | 41.37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3,468,753 | 10.34 | 23,468,753 | 10.3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70,406,260 | 31.03 | 70,406,260 | 31.03 | |
吕小霞 | 合计持有股份 | 3,404,798 | 1.50 | 3,404,798 | 1.5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404,798 | 1.50 | 3,404,798 | 1.50 | |
欣盛杰 | 合计持有股份 | 24,319,985 | 10.72 | 0 | 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4,319,985 | 10.72 | 0 | 0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累计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变动后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
吴新理 | 93,875,013 | 15,000,000 | 6.61% | 15,000,000 | 100.00% |
1、欣盛杰的一致行动人吴新理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质押1,5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5.98%。
2、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益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欣盛杰就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经过调查和了解,受让方具备本次协议转让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良好、受让意图符合公司的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数量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股份支付的对价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方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一: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民企高质量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寿伟光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甲方二:廉健身份证号码:342**********5176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乙方: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49478N法定代表人:吕小霞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本协议项下,甲方(包括甲方一、甲方二)为受让方,乙方为转让方,甲方与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
1、乙方系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隆利科技,证券代码:
300752.SZ,以下简称“隆利科技”)的股东,乙方持有隆利科技24,319,985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隆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10.72%。
2、甲方致力于促进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同时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资本联合、融合发展、优势互补、产业协作。甲方重点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进行投入,增加细分行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通过资本纽带,打通龙头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的资金脉络,为优质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3、乙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隆利科技1,200万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隆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29%)转让给甲方一,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隆利科技1,231.9985万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隆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43%)转让给甲方二,甲方一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票合计1,200万股(占本协议签署日隆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29%),甲方二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票合计1,231.9985万股(占本协议签署日隆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43%)。鉴此,本协议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之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及法规,双方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1转让股份数量: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隆利科技2,431.9985万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述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隆利科技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0.72%。
具体而言,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将其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隆利科技2,431.998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票。
1.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订日前1个交易日(即2024年1月10日)隆利科技的收盘价为基础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89元,甲方一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4,6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肆佰陆拾捌万元整),甲方二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8,804,606.65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捌拾万零肆仟陆佰零陆元陆角伍分)(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
a)甲方一同意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936,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叁万陆仟元整)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一同意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票转让
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3,744,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叁佰柒拾肆万肆仟元整)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b)甲方二同意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3,664,490.84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叁佰陆拾陆万肆仟肆佰玖拾元捌角肆分)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二同意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5,140,115.81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伍佰壹拾肆万零壹佰壹拾伍元捌角壹分)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1.3标的股票的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及时互相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登记至甲方所涉及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
自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按法律法规及隆利科技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4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如隆利科技在过渡期内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乙方就标的股票根据该等事项享有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应于标的股票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无偿转让。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
2.1本协议每一方向其他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该一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以及
c)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一经审批即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2.2乙方向甲方作出额外陈述和保证如下:
a)乙方保证已向甲方如实披露标的股票的所有重要性信息,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披露的各项信息及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b)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议或标的股票有关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c)除已书面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况之外,乙方未隐瞒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协议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ii.不存在涉及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件;
ii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iv.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d)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任何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序的主体,且就乙方所知,也不存在任何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序的威胁;
2.3乙方保证对标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票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票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第三条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3.1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3.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3若截至2024年4月30日标的股票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等情况下乙方应于甲方根据本款约定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第一笔转让股份转让价款以及对应利息。前述利息应以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按7.5%/年的利率自甲方实际支付日至乙方全额返还日按日计算。
3.4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条救济及违约赔偿责任
4.1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声明与承诺的情形均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每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同意对守约的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花费以及对权利主张进行调查的成本)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或双方间关于该违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且不受股份转让完成、守约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以及任何其它事件的影响。
4.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解释以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于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5.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深圳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5.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一式陆份,每一方各持贰份,剩余贰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转让双方于2024年1月11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八、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隆利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1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吴新理)
2024 年 1 月 1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吕小霞)
2024 年 1 月 11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1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吴新理)
2024 年 1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吕小霞)
2024 年 1 月 11 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 |
股票简称 | 隆利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7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名称 |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吴新理、吕小霞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注册地址或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有人发生变化? 其他? 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121,599,796 持股比例:53.59%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4,319,985 变动比例:-10.72%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97,279,811 股变动后的持股比例:42.8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 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方 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不适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1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吴新理)
2024 年 1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吕小霞)
2024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