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20  隆利科技(300752)公司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0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9:15-2024年3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志君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437,1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5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426,2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57,9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47,0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457,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457,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8,437,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457,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倪小燕律师、王素娜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