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3-12-13  华致酒行(300755)公司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第四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等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的条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5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6(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7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8第十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为公司或者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第十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系亲属;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已在五家以上(含五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为免疑义,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本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9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0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1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2第十七条 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13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14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15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16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17第二十三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8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9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删除此条规定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20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21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22新增此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23新增此条规定(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4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免于按照此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25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6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27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8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29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30新增此条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31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32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33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
序,……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序,……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34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删除此条规定
35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删除此条规定
36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7第五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第五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二)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1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制定公司年度和中期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3新增此条规定(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并披露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5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6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若是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1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2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若是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3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2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日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2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第五条 ……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五条 ……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2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3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均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第二十六条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删除此款规定
5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
……
6第三十三条 ……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删除此款规定
7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第三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三十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9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10第四十一条 前述第四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删除此条规定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11第四十二条 前述第四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删除此条规定
12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删除此条规定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13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交易所要求披露上述人员简历。
14……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三)说明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以及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所审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说明相关情况。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审议通过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5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6(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一) 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说明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以及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审议通过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7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备案,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18第六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第六十五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应当向交易所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相关证明文件。
19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21第九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第八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2第九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九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九十一条规定。 已按照第九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八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八十八条规定。 已按照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3第九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第九十三条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24第九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因公司得到交易所豁免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
25第一百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第九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26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第一百条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27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第一百〇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发布澄清公告。
28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于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适用于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9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删除此条规定
30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31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32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上述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一)简要介绍回购股份方案; (二)说明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通知债权人及开立回购专用账户的情况(如适用);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如适用);
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
33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五)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第一百一十六条 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三日内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
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内容。 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34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删除此条规定
35第一百二十二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差异作出解释说明。删除此条规定
36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
37第一百二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一百一十八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38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结束前的三个交易日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39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的情况。
40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删除此条规定
41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五)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
42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删除此条规定
43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删除此条规定
4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删除此条规定
45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第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第四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3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4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删除此条规定
5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十五条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 (四) 独立董事的权限 公司拟进行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 (四) 独立董事的权限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八) 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如适用);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4第二十七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适用); ……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1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方式。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方式。
2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 独立董事应对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责任人。…… 独立董事应当就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核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