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55
证券代码:300755 |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 公告编号:2023-039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9:15—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号嘉禾国信大厦CD座5层北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向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持有的股份情况
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 其中 |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 ||
人数 | 11 | 4 | 10 |
代表股份数(股) | 296,508,551 | 167,283,000 | 129,225,55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1.1396% | 40.1352% | 31.0043% |
注: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中有3名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了投票。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 其中 | |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 ||
人数 | 8 | 1 | 7 |
代表股份数(股) | 4,908,551 | 3,000 | 4,905,55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777% | 0.0007% | 1.1770% |
3、除副董事长彭宇清、独立董事吴革、监事会主席皮文湘因公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79,751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
所持股份的比例
所持股份的比例 | 所持股份的比例 | 所持股份的比例 | |||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股数(股)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79,751 | 99.9903% | 28,800 | 0.009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79,751 | 99.4133% | 28,800 | 0.58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22,551 | 99.9710% | 28,800 | 0.0097% | 57,200 | 0.019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22,551 | 98.2480% | 28,800 | 0.5867% | 57,200 | 1.1653%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22,551 | 99.9710% | 28,800 | 0.0097% | 57,200 | 0.019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22,551 | 98.2480% | 28,800 | 0.5867% | 57,200 | 1.1653%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22,551 | 99.9710% | 28,800 | 0.0097% | 57,200 | 0.019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22,551 | 98.2480% | 28,800 | 0.5867% | 57,200 | 1.1653%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22,551 | 99.9710% | 28,800 | 0.0097% | 57,200 | 0.019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22,551 | 98.2480% | 28,800 | 0.5867% | 57,200 | 1.1653%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96,422,551 | 99.9710% | 28,800 | 0.0097% | 57,200 | 0.019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4,822,551 | 98.2480% | 28,800 | 0.5867% | 57,200 | 1.1653%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