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55 |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 公告编号:2024-022 |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32号楼三层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向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其持有的股份情况
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 其中 |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 ||
人数 | 22 | 7 | 15 |
代表股份数(股) | 302,404,448 | 173,079,500 | 129,324,94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4.1732% | 42.4526% | 31.7206% |
注:
(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6,798,400股,其中回购专用账户中有股份9,098,096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7,700,304股。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中有3名为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其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了投票。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 其中 | |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 ||
人数 | 16 | 4 | 12 |
代表股份数(股) | 10,804,448 | 5,799,500 | 5,004,94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6501% | 1.4225% | 1.2276% |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84,148 | 99.9933% | 20,300 | 0.006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10,784,148 | 99.8121% | 20,300 | 0.1879%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84,148 | 99.9933% | 20,300 | 0.00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84,148 | 99.9933% | 20,300 | 0.006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10,784,148 | 99.8121% | 20,300 | 0.1879%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84,148 | 99.9933% | 20,300 | 0.00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74,848 | 99.9902% | 20,300 | 0.0067% | 9,300 | 0.003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10,774,848 | 99.7260% | 20,300 | 0.1879% | 9,300 | 0.0861%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77,148 | 99.9910% | 18,000 | 0.0060% | 9,300 | 0.0031%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10,777,148 | 99.7473% | 18,000 | 0.1666% | 9,300 | 0.0861%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66,348 | 99.9874% | 18,000 | 0.0060% | 20,100 | 0.0066%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10,766,348 | 99.6474% | 18,000 | 0.1666% | 20,100 | 0.186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84,148 | 99.9933% | 20,300 | 0.0067%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2,384,148 | 99.9933% | 20,300 | 0.0067%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10,784,148 | 99.8121% | 20,300 | 0.1879% | 0 | 0.0000% |
同意股份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玲玲女士、王帅女士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