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华致酒行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求,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 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吴革先生、李建伟先生及 吴红日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签署的自查文件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 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吴革先生、李建伟先生及吴红日先生,均能够 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 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