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军、杨雪莉、李良玉:
经查,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年7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对子公司罗博特科智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部分成本未及时结转造成的公司2021年中期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将2021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21.15万元和1,916.27万元,你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2022年8月27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6)分项目累计投入信息披露不准确,因公司将2021年度的合作研发费从研发项目错误记录为生产项目,导致“工业4.0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与“工业4.0智能装备研发项目”分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及投资进度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情况反映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戴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杨雪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良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罗博特科及戴军、杨雪莉、李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本次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件中的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学习,按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