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053.093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053,093.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间距离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0,530,9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6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后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287 |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 08*****298 |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 | 01*****898 | 李洁 |
4 | 02*****898 | 夏承周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30日至登记日:2023年6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
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承诺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港浪路3号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李良玉
3、咨询电话:0512-62535580
4、传真电话:0512-62535581
八、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