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3-052
关于完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50人,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41,950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128%,回购资金总额为4,260,638.50元人民币。
2、公司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0,530,936股减少至110,388,986股。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博特科”)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前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授予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日:2022年1月18日
4、授予价格:29.81元/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授予数量:25.15万股
6、授予人数:50人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公告披露日总股本的比例 |
吴廷斌 | 中国 | 原董事、执行总裁 | 5.00 | 1.650% | 0.045% |
张建伟 | 中国 | 董事 | 0.30 | 0.099% | 0.003% |
谢贤清 | 中国 | 原副总裁 | 3.50 | 1.155% | 0.032% |
李伟彬 | 中国 | 副总裁 | 3.00 | 0.990% | 0.027% |
杨雪莉 | 中国 | 副总裁 | 3.50 | 1.155% | 0.032% |
李良玉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0.50 | 0.165% | 0.005%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4人) | 9.35 | 3.086% | 0.085% | ||
合计 | 25.15 | 8.300% | 0.228%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1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年12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时,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五)2022年2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实际向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25.15万股,授予价格为29.81元/股。
(六)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9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81元/股。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亿元)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2 | 16 | 1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3 | 21 | 18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4 | 29 | 24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A≥Am | X=100% |
An≤A<Am | X=A/Am |
A<An | X=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计算方法: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X。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鉴于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不得解除限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950股(不含已离职部分)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0天)。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采用银行最新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1.750%,即30.43元/股。
综上,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9.81元/股,共计2,831,950.00元人民币;因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43元/股,共计1,428,688.50元人民币。
本次共计回购注销141,950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8%,回购资金总额为4,260,638.50元人民币,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回
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五、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合计141,950股予以回购注销。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股份注销手续办理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51号)。截至2023年7月4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了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款项,共计4,260,638.50元人民币。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于近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10,530,936股减少至110,388,986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八、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减少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 | 6,530,936 | 5.909% | 141,950 | 6,388,986 | 5.788%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0% | 0 | 0 | 0.000% |
首发后限售股 | 6,279,436 | 5.681% | 0 | 6,279,436 | 5.688%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251,500 | 0.228% | 141,950 | 109,550 | 0.099% |
二、无限售条件股 | 104,000,000 | 94.091% | 0 | 104,000,000 | 94.212% |
1、人民币普通股份 | 104,000,000 | 94.091% | 0 | 104,000,000 | 94.212% |
三、股份总数 | 110,530,936 | 100.000% | 141,950 | 110,388,986 | 100.000% |
注:本次变动前比例以总股本110,530,936股计算;本次变动后比例以总股本110,388,986股计算。
九、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