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9,842,1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5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98,4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43,7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人,代表有表权股份7,543,9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43,7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8%。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李伟彬先生、张建伟先生、杨雪莉女士、李良玉女士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51,100股(持股比例0.0463%)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9,777,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29%;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530,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10%;反对1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7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销售及服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9,83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75%;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532,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15%;反对1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惠律师、柯凌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