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罗博特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罗博特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境内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永鑫融合、超越摩尔、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合计持有的斐控泰克81.18%股权;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境外交易对方ELAS持有的FSG和FAG各6.97%股权。上市公司目前通过斐控晶微持有境内标的公司18.82%股权,境内标的公司通过境外SPV持有FSG和FAG各93.03%股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斐控泰克、FSG和FAG各100%股权。
同时,罗博特科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中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中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即2023年2月10日)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9月26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根据罗博特科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元颉昇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元颉昇 | 2023年3月6日 | 40,000 | 卖出 |
2023年3月13日 | 100,000 | 卖出 | |
2023年3月20日 | 150,000 | 卖出 | |
2023年3月21日 | 50,000 | 卖出 | |
2023年5月25日 | 4,000 | 卖出 | |
2023年5月26日 | 100,000 | 卖出 | |
2023年5月29日 | 100,000 | 卖出 | |
2023年6月8日 | 700 | 卖出 | |
2023年6月9日 | 109,000 | 卖出 | |
2023年6月9日 | 100,000 | 卖出 | |
2023年6月15日 | 53,000 | 卖出 | |
2023年6月16日 | 30,000 | 卖出 |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2023年6月21日 | 6,000 | 卖出 | |
2023年6月30日 | 50,000 | 卖出 | |
2023年6月30日 | 34,500 | 卖出 |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控制的控股股东元颉昇在相应公告的减持期间内实施了对公司股票的上述减持行为。经自查,元颉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科骏投资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科骏投资 | 2023年2月10日 | 1,400 | 卖出 |
2023年3月6日 | 11,000 | 卖出 |
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2023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控制的科骏投资在相应公告的减持期间内实施了对公司股票的上述减持行为。
经自查,科骏投资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三)韦勇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韦勇 | 2023年2月16日 | 18,400 | 卖出 |
2023年2月16日 | 10,800 | 卖出 | |
2023年2月20日 | 39,600 | 卖出 |
(四)於辉于自查期间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 交易日期 | 交易股数(股) | 交易类别 |
於辉 | 2023年5月9日 | 3,700 | 卖出 |
2023年6月8日 | 3,800 | 卖出 |
韦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本人配偶於辉不知晓本次交易。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次交易前,系本人及配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营业部出具的元颉昇、科骏投资《汇总对账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岀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奇涵 施丕奇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嘉岸 罗红雨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尹 璐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郑 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