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下午15: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0,348,17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98,2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9,9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2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9,9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9,9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2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在授权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347,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49,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42,247,136股(持股比例38.2712%)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8,10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1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49,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0,347,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6%;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049,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