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4-045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6,372,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374,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8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7,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73,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97,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1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李伟彬先生、张建伟先生、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科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42,270,236股(持股比例38.2921%)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101,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29%;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李伟彬先生、张建伟先生、杨雪莉女士、李良玉女士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51,100股(持股比例0.0463%)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20,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6,37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85%;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惠律师、柯凌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