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化学或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及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七彩化学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沪知民初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3 年3月15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惠祥、董事会秘书于兴春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审议及披露,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