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3-040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化学”或“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3〕第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逐项予以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的情况公告如下:
1.根据投资者提交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申兴自先尼科公司离职后加入七彩化学,违反与先尼科公司的保密协议,将上述技术信息提供给七彩化学技术总监被告人王贤丰及原先尼科公司下属被告人沈中俊等,共同用于七彩化学有机颜料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施工图等制作并用于实际建设生产。”“被告人王贤丰明知上述行为而伙同他人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未披露王贤丰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检察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作为主犯被提起公诉等信息。
请说明你公司时任董事王贤丰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相关事实发生时点,你公司知悉时点,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
回复:
2022年2月9日公司通过王贤丰先生家属知悉,王贤丰先生被上海市公安
局青浦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拘留。经自查,公司在知悉王贤丰先生被拘留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认为:
1)颜料红PR254的生产技术已通过专利予以公开,而该专利已经过最长保护期,已进入公开信息领域,因此颜料红PR254的生产技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纵观颜料红PR254的技术发展史,是瑞士汽巴精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明并取得了多项专利,汽巴精化才是颜料红PR254技术的原创者,但这些专利从2002年开始相继过期,因此,颜料红PR254生产技术已属于公开信息。同时,颜料红PR254属于DPP系列产品,而先尼科就DPP系列产品多次向国家专利总局申请专利,均被一一驳回(专利申请号:201711428394.0;201210541582.5)。
2)先尼科已自行公开颜料红PR254的生产技术,该技术信息已不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然而,先尼科于2018年在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环评文件中详细披露了先尼科颜料红PR254的生产技术,故此,先尼科生产技术已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不属于其商业秘密。
3)案涉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公司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公司的技术工艺是基于与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争妍”)合作获得,公司与南通争妍合作事项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和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0-027),并利用行业公开通用的技术常识,在自有技术沉淀的基础上进一步自主研发,并非使用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先尼科的指控存在重大瑕疵,公司的技术信息并未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王贤丰先生亦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不存在王贤丰先生伙同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所谓的商业秘密行为。
2.2023年3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变动的公告》称,王贤丰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职务,王贤丰辞职后担任公司重要子公司董事长职务,专注推动公司新材料业务加速发展。请你公司说明自2022年初以来王贤丰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出席董事会议等履职情况,是否存在失联情形,并结合对问题1的回复,说明王贤丰目前是否具备履职能力,你公司上述公告以及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是否构成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回复:
2022年1月26日王贤丰先生向公司董事齐学博先生出具授权委托,由齐学博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或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通过王贤丰家属委托律师可以了解王贤丰先生的情况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做出指示和判断,不存在失联情形。王贤丰先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行业内知名专家,作为董事长可以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决策给出方向和意见,日常管理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具体执行,因此王贤丰先生具备履职能力,公司前期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及遗漏的情形,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诉。
3.2023年3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先尼科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包含案件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你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
(1)请你公司说明在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同时,请你公司完整披露上述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
回复:
2022年12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邮件中含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服务告知书》写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公司可向法院查询案件进展。
2)《应诉通知书》写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诉讼权利及义务,并提示公司提交诉讼材料。
3)《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通知书》写有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姓名。
4)《民事起诉状》内容具体如下:
原告:先尼科
被告一:申兴
被告二:沈中俊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
2、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2亿零47万元(包括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情况
原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青浦区汇联路1730号,有在职
员工两百余名,是一家全球领先、系专业从事高性能有机颜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也是青浦区的纳税大户,2020年纳税总额超5000万元。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形成了独有的高性能DDP颜料生产工艺,包括生产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条件、生产设备流程图等,上述生产工艺构成先尼科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使得原告的高性能DDP颜料产品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特别是PR254颜料产品,年销售额高达8亿元以上。原告也是上海最早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的企业之一。先尼科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系列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权限管理、文档加密等管理和技术手段对上述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三被告情况及侵权行为
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七彩”)是一家从事高性能有机颜料、溶剂染料及相关中间体生产、销售的公司。被告三觊觎原告DPP颜料产品的市场领先地位和核心技术秘密,通过高额金钱回报利诱申兴和沈中俊二人,非法获取原告技术秘密,并引诱二人先后加入被告三处工作,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从事DPP颜料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的,被告三利用从被告一和被告二处非法获得的技术秘密,于2020年启动投产“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该项目一期投资总额2.2亿,并在2020年5月对外公示的《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开了先尼科公司的技术秘密。
根据上海科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证明,先尼科公司的以下技术信息(简称“秘点”)不为公众所知悉:
密点 | 秘点名称 |
1 | PR254产品的原料配比 |
2 | PR254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条件 |
3 | PR254产品的管道及仪表流程图CPID) |
4 | 丁二酸二叔戊酶的原料配比 |
5 | 丁二酸二叔戊醋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 |
6 | 丁二酸二叔戊酶的管道及仪表流程图CPID) |
7 | P.O.73产品的原料配比 |
8 | P.O.73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条件 |
上述《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还证明,被告三《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开的PR254产品的原料配比、PR254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条件、丁二酸二叔戊醋的原料配比、丁二酸二叔戊酶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P.O.73产品的原料配比、P.O.73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条件与原告上述秘点1、2、4、5、7、8构成实质相同。被告三还使用原告上述全部秘点(包括秘点3和6的PID图纸)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用于其上述项目的生产建设和产品生产。在上述一期项目启动后,被告三进一步持续投产该项目二期,而该项目二期总投资达3.5亿元。
三、侵权责任
三被告一方面通过非法实施原告技术秘密,获取巨额利益,一方面又对外公开原告核心技术秘密,其中仅公开秘点1、2、4、5、7、8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评估就超过1.589亿元人民币(见原告证据29-第264页),而对于其侵权行为(比如使用包括原告秘点3、6在内的核心技术秘密用于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的生产建设和产品生产,原告认为造成的损失至少超过5000万元。同时原告为本案还支付了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在内的诸多合理维权费用(见原告证据68-07),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一和被告二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被告三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制造与原告相同产品与原告竞争,被告三非法获取原告核心技术秘密,并用于制造相同产品,三被告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本案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故原告还主张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四、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可由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
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技术秘密案件。
本案被告一申兴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555弄72号402室,其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包括拷贝原告技术秘密、利用原告技术秘密为被告三编制《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行为)的行为地也发生在上海,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亿人民币,故无论是根据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贵院均有权管辖。综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令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5)《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有公司需填写的文件送达地址信息。6)《保密承诺书》写有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案件中接触到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7)《送达回证》写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将前述诉讼材料送达给公司。2020年公司与南通争妍达成《合作协议》,南通争妍按约定向公司提供项目的工艺路线、设计图纸等全套的技术资料,案涉技术工艺是基于合法合理渠道合作获得,并利用行业公开通用的技术常识,在自有技术沉淀的基础上进一步自主研发,公司以此完成了立项、规划、环评等项目建设手续,公司未曾侵害其他任何主体的技术秘密。公司认为先尼科起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所以未及时进行对外信息披露。经自查,公司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的规定“(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告显示,2020年公司与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争妍”)达成《合作协议》,南通争妍按约定向公司提供项目的工艺路线、
设计图纸等全套的技术资料,案涉技术工艺是基于合法合理渠道合作获得,并利用行业公开通用的技术常识,在自有技术沉淀的基础上进一步自主研发,公司以此完成了立项、规划、环评等项目建设手续,公司未曾侵害其他任何主体的技术秘密。而投资者投诉称,上述陈述与公安机关在申兴、王贤丰、沈中俊刑事案件侦查中对南通争妍法定代表人赵觉新询问笔录陈述内容相矛盾,赵觉新称南通争妍向七彩化学提供的工艺路线与先尼科主张的七彩化学所侵害的商业秘密涉及的工艺路线不一致。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南通争妍向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资料与本案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中相关技术路线的具体内容,相关技术路线是否存在差异,你公司在公告中的相关陈述是否存在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回复:
因案件为商业秘密纠纷,且案件尚在进展中,相关技术资料不适宜公开。公司认为,南通争妍向公司提供的技术与公司环评报告中记载PR254颜料红生产技术实质性相同,但南通争妍向公司提供的技术是否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路线是否一致,需要由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最终予以确认。公司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风险。刑事案件并未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且刑事案卷内文件均属于保密信息,同时,案件涉商业秘密非公开审理,公司并非诉讼参与人,无法充分知晓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且任何并非案件参与人本身的主体,都无法在正常合法情况下获知刑事案件情况。南通争妍法定代表人赵觉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有待法院认定,目前所有案件材料内容尚处于保密状态,并且赵觉新并未对外公开陈述“提供的工艺路线与先尼科主张的七彩化学所侵害的商业秘密涉及的工艺路线不一致”,无从得知此投资者所述内容的真实性。
(3)公告显示,先尼科对你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为“先尼科原两名员工离职加入公司后,先尼科认为该二人获取先尼科技术秘密,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公司,
并先尼科认为公司使用该技术秘密用于DPP颜料的环评公示,先尼科认为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你公司核实相关诉求请求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根据先尼科的《起诉状》,先尼科认为公司与先尼科原两名员工侵害其技术秘密,要求公司与先尼科原两名员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先尼科提起诉讼的理由与公司公告信息内容一致。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4)公告显示,你公司除本案以外还涉及3起尚未结案的诉讼,合计涉案金额约2,613.22万元。一是你公司起诉南通争妍,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及支付违约金,争议金额共计2,600万元,南通争妍对此提出反诉。该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开庭审理。二是你公司起诉先尼科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先尼科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已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并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三是梁某对你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争议金额共计
13.22万元,该案已由海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现梁某已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诉讼事项知悉时点、是否存在披露不及时情形,同时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起诉南通争妍、先尼科相关案件的最新进展,前期案件各环节具体时点及相关判决结果,相关案件情况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回复:
1、南通争妍
南通争妍董事长向公司发送全套技术资料后,公司与南通争妍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南通争妍向公司提供的技术,公司出具了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辽宁慧环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海城市政府官网予以公示。因南通争妍未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保证金,公司向南通争妍邮寄发送《催告函》,南通争妍予以签收。
2022年4月8日公司向南通争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合作保证金2,000万元,违约金600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南通争妍资产2,600万元。南通
争妍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9月28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苏0684民初2190号之一》裁定:冻结南通争妍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2022年10月10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完成南通争妍银行账户冻结和查封相应价值不动产保全措施。
本案多次收到法院传票,分别要求于2022年6月2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19日庭审,目前法院暂未通知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庭审,一审判决也尚未出具。
2、先尼科
2020年8月7日,海城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公司完成了生产线的建设。案涉技术工艺是基于合法合理渠道合作获得,并利用行业公开通用的技术常识,在自有技术沉淀的基础上进一步自主研发,公司以此完成了立项、规划、环评等项目建设手续,公司未曾侵害其他任何主体的技术秘密。基于此,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
2022年12月19日先尼科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于2023年1月1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争议开庭审理,2023年2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公司已就管辖权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也未收到管辖权异议的最终裁定。
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沪知民初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先尼科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请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包含案件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年1月1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年3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先尼科提起的财产保全事宜向承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下发的传票,2023年3月11日公司就本案不具备财产保全的基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说明,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先尼科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民事裁定书》((2022)沪知民初9号)内容如下:
原告:先尼科
被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兴
被告:沈中俊
原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公司)与被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申兴、沈中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先尼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20,047万元(包含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通过研发形成独有的高性能DDP颜料生产工艺,包括生产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工艺条件、生产设备流程图等。上述生产工艺构成原告的核心技术秘密,使得其高性能DDP颜料产品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特别是PR254颜料产品,年销售额高达人民币8亿元以上。先尼科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系列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权限管理、文档加密等管理和技术手段对上述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七彩公司通过高额金钱回报利诱被告申兴和沈中俊非法获取原告技术秘密并加入其公司,使用原告技术秘密投产“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并在2020年5月对外公示的《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开了涉案技术秘密。被告申兴、沈
中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并允许被告七彩公司使用原告技术秘密,制造与原告相同产品与原告竞争;被告七彩公司非法获取原告核心技术秘密并用于制造相同产品,故三被告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故原告主张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七彩公司与沈中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审理,七彩公司另请求将本案与(2022)辽01民初2651号案件一并审理。七彩公司的主要理由为:1.涉案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市,因此本案应由沈阳中院审理;2.案件移送沈阳中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与法院审理,同时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目的;3.本案不涉及级别管辖,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案件以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不能直接要求辽宁省遵照执行;4.因其已就本案纠纷向沈阳中院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故本案与(2022)辽01民初2651号案件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一致,根据法律规定与既往判例,两案应当合并审理,即应由立案在先的沈阳中院审理;5.本案与先尼科公司提起的刑事控告当事人一致、诉讼标的一致、诉讼请求一致,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6.先尼科公司隐瞒申兴、沈中俊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逃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应当予以纠正。
沈中俊的主要理由为:1.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七彩公司住所地、被告申兴与沈中俊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点均在辽宁省,因此本案应由沈阳中院审理;2.案件移送沈阳中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与法院审理,同时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目的;3.其个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无须再经过民事程序二次评价,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属故意虚构管辖连接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
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告先尼科公司将自然人申兴列为案件被告,系基于其民事诉讼原告自主选择被告之民事诉讼权利,故被告沈中俊认为该行为属于虚构管辖连接点之相关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被告之一申兴的住所地位于上海,故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争议具有管辖权。而关于七彩公司、沈中俊主张本案应当移送沈阳中院,且七彩公司主张本案应与(2022)辽01民初2651号案件合并审理之相关理由,因沈阳中院已于2023年2月27日对(2022)辽01民初2651号案件作出驳回七彩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七彩公司主张本案纠纷与另案刑事案件构成重复诉讼之理由,系案件实体处理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认定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七彩公司、沈中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中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公司正在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2023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民事裁定书》((2022)沪知民初9号之一)内容如下:
申请人:先尼科
被申请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兴、沈中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
2亿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被申请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申请人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可能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损害的情形,故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3、梁某
2022年9月9日梁某对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争议金额共计13.22万元,2023年1月4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2023年1月17日梁某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等待二审判决。
上述案件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的规定“(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2022年12月30日诉讼涉案金额已达到上述披露标准,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5)公告显示,本案件涉及你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中的DPP颜料产品,该产品生产线已经建设完成,共计投入10,812.98万元(不含公用工程及相关税费)。该产品
还未进行销售。请说明上述诉讼对你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建设及产品生产销售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并充分进行相关风险提示,并说明你公司前期就该项目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及时,是否及时披露项目进展,相关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回复:
该诉讼仅涉及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其中的DPP颜料产品,DPP颜料生产线目前具备生产能力,正在和下游客户对接产品标准,不影响该产品生产及对外销售。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募投项目相关进展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虽然公司拥有证据证明该项目技术是公司合理合法取得,但不排除未来可能出现败诉风险,会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最终生产的产品发生变更,可能会影响公司未来营收增量水平,公司已经做好了风险研判和控制工作,如出现对本项目产品的不利影响,会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可在不投入资金或少量资金下,利用该生产线共线生产市场需求大且公司存量产能颜料产品,亦不会造成生产线闲置及资金投入浪费等问题,还可弥补不能生产DPP颜料所带来损失。虽然公司已经做好了风险控制,但不排除未来生产的其他颜料产品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因素引致的风险,投资者应对上述的风险保持足够的认识,理解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后续会根据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
回复:
1)公司通过自查,确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2)上述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未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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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