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3-072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684民初2190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争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妍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海门区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3年1月5日、19日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期间七彩公司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但未得到支持。法院于6月15日向七彩公司送达该判决。
争妍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争妍公司与七彩公司签订的协议于2020年4月17日解除。
七彩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争妍公司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向七彩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600万元。
争妍公司意见:双方书面签订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但争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4月17日前往七彩公司,与七彩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口头方式解除了前述协议,就此,争妍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协议,也无需向七彩公司支付违约金。
七彩公司意见:双方书面签订《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争妍公司向七彩公司交付了技术资料,七彩公司根据该技术资料完成了生产线的建造、立项、环评等全部合同义务。即便争妍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命名为《颜料红HR操作工艺》,但颜料红HR为PR254的细分品类,该生产工艺与《七彩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PR254工艺一致。并
且经过鉴定,争妍公司与七彩公司使用的技术实质相同。足以说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就合作项目持续进行磋商。但争妍公司却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七彩公司履行款项交付义务,鉴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七彩公司多次向争妍公司口头催缴其应付的款项,均未果的情况下,向争妍公司发出《催告函》,争妍公司予以签收。七彩公司从未与争妍公司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一致的意见,且争妍公司也未提供任何有关协议已经解除的证据。同时,争妍公司也不享有合同法定和约定解除权,因此争妍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前述协议,向七彩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600万元。争妍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作协议》
2、《补充协议》
3、争妍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七彩公司解除协议的机票
4、《七彩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审批意见的公示》
5、争妍公司就其所持有的颜料红生产技术的《专利证明及权利要求书》
6、七彩公司向争妍公司发出的《催款函》
七彩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作协议》
2、《补充协议》
3、七彩公司发布的关于《合作协议的公告》
4、七彩公司与争妍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交付案涉技术工艺资料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
5、争妍公司交付七彩公司的《颜料红HR操作工艺》
6、七彩公司利用争妍公司提供的技术建设完成的生产线照片
7、七彩公司通过使用争妍公司技术完成的《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的项目备案证明》
8、《七彩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的审批意见的公示》
9、《七彩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0、《七彩公司高色牢度高光牢度有机颜料及其中间体清洁生产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11、争妍公司官网关于认可其向七彩公司提供的生产工艺等同于颜料红254的工艺的截图
12、争妍公司与七彩公司技术实质相同的《鉴定报告》
13、七彩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4、七彩公司向争妍公司发出的《催款函》及签收证明
二、主要内容及判决结果
法院通过如下理由认为,争妍公司与七彩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
1、七彩公司向争妍公司索要工艺资料的行为并非基于签订协议前的工作准备;
2、项目备案证明中未明确提及PR254产品,因而七彩公司完成的立项、环评、备案等行为并非履行案涉合同义务的行为;
3、七彩公司未及时向争妍公司主张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商业惯例。
法院作出以上认定的依据:
1、争妍公司与七彩公司提出的前述证据;
2、七彩公司2023年3月发布的公告;
3、案外人发布的说明。
法院判决:确认争妍公司与七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驳回争妍公司及七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也将提起上述,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684民初2190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