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http://ddx.gubit.cn  2023-07-21  七彩化学(300758)公司公告

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98号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违规

你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70万元至400万元。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40万元至350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77万元。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2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3年3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你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你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先尼科诉讼请求涉及你公司及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你公司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时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15日才对外披露。

此外,根据你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你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通过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贤丰(任期自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家属知悉,王贤丰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进行拘留。你公司未及时就王贤丰被拘留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我所问询后,于2023年4月19日在对我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

第6.2.5条、第8.2.5条、第8.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