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的执行。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对金泰利华提供综合授信贷款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金泰利华提供担保事项。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梁晓东 | 王齐 | 王永华 |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