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七彩化学股票代码:30075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229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层03-AB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2
附 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七彩化学 | 指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风炎基金 | 指 | 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 指 | 徐惠祥、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风炎基金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24,000,000股。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元/股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人民币元/股 |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法定代表人 | 张波涛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05-18 |
经营期限 | 2015-05-18 至 2035-05-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327897876B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229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东情况 | 周新华55%、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5%、张波涛20%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
张波涛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周新华 | 监事 | 男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股份增减持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风炎基金持有上市公司2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91%(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6.01%)。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9月[2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签署。甲方1:徐惠祥甲方2:鞍山惠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2 甲方持股数量
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七彩化学总股本【406,038,596】股,其中甲方1持有【63,110,762】股,占总股本的【15.543】%,甲方2持有【87,800,580】股,占总股本的【21.6237】%。
2.3 甲方转让数量
甲方1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本协议列明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1,即其所持有的七彩化学【1485】万股流通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七彩化学总股本的【3.6573】%)及其项下一切权益,甲方2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本协议列明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2,即其所持有的七彩化学【915】万股流通股份(约占本协议签署日七彩化学总股本的【2.2535】%)及其项下一切权益,如标的股份分配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对应的除权除息日发生在本协议签署日(含该日)后的,则标的股份产生的该等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所有权益归属于乙方,甲方已收取的应退还予乙方或在乙方应付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上述现金红利、送红股、
公积金转增股的产生以七彩化学有关公告为准。乙方看好七彩化学未来发展、基于自身投资需求,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七彩化学【2400】万股流通股份,占七彩化学总股本的【5.9108】%。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
3.1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9】月【20】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8.96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15,040,000.00】元(大写:【贰亿壹仟伍佰零肆万】元整),其中甲方1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33,056,0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叁佰零伍万陆仟】元整),甲方2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1,984,000】元(大写:【捌仟壹佰玖拾捌万肆仟】元整)。
3.2 受限于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被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6,528,000.00】元(大写:
【陆仟陆佰伍拾贰万捌仟】元整)支付至甲方1指定账户,将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0,992,000.00】元(大写:【肆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支付至甲方2指定账户。
3.3 受限于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乙方应于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被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66,528,000.00】元(大写:【陆仟陆佰伍拾贰万捌仟】元整)支付至甲方1指定账户,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40,992,000.00】元(大写:【肆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支付至甲方2指定账户。
第四条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4.1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作为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4.1.1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如下资料:
(1)甲方1身份证复印件;甲方2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如有)、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2)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的证明文件;
(3)甲方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决议文件;
(4)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其他必要文件(如有);
(5)甲乙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且已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
4.1.2 甲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
4.1.3 未发生任何对甲方、上市公司、标的股份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情况。
4.1.4 本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签署并生效。
4.2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作为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4.2.1 甲乙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已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乙方已经被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并持有标的股份;
4.2.2 甲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
4.2.3 未发生任何对甲方、上市公司、标的股份或本次股份转让造成重大不利事项影响的情况。
第五条 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自乙方依照本协议第3.2条约定支付完毕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登记结算公司所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一切必要证件、材料。
5.2 自过户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依法就标的股份享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份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5.3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截至过户日所对应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及
其他相关权益均由乙方享有。
第六条 税费承担
6.1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其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
6.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印花税。乙方作为本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本私募证券基金项下基金财产承担本条约定的税费。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7.1.1甲方1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甲方2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7.1.2甲方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权利能力,已经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及批准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
(1)甲方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规;(2)甲方2的公司章程及有权决策机构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3)对甲方或甲方财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
7.1.3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标的股份属于甲方合法自有财产,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7.1.4 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限制性权利及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其他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调查等可能导致标的股份出现风险的情形;
7.1.5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且单独或总体地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裁决,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标的股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7.1.6 甲方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重大投资、债务和或有债务;
7.1.7 甲方未负有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7.1.8 甲方最近3年未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7.1.9 甲方最近3年未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7.1.10 甲方最近3年未被政府机关列入失信人名单或被执行人名单;
7.1.11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范中规定的不予办理协议转让的任何情形;
7.1.12甲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者在本协议项下首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7.1.13甲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不违反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标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7.1.14甲方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1.15甲方在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向乙方披露了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了解的所有有关标的股份、甲方及其合伙人的信息,该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等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7.1.16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
7.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7.2.1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7.2.2乙方已经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及批准以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1)乙方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规;(2)乙方的公司章程;(3)对乙方或乙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
7.2.3 乙方用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
7.2.4 乙方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亦不存在境内法律、监管要求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形;
7.2.5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各项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合规。
7.3 截止到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及其受托管理的其他产品、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未持有七彩化学股份,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七彩化学股份的情形。
7.4 本协议各陈述与保证中的每一项应被解释为一项单独和独立的陈述与保证,并且(除有相反的明文规定外)不受对任何其他保证条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引用或从该等其他条款作出的推断所限制或约束。
7.5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期间,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现任何可能会对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或本次股份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应立即将该等信息披露给本协议其他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
7.6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构成本协议其他方依赖该等陈述、保证和承诺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承诺
8.1 为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应按照证监会、深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签署、准备并提交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或任一方签署、准备并提交的全部文件。
8.2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条 不构成一致行动
双方在此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取得标的股份后,对标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对标的股份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由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行使或放弃,不受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如有)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与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对标的股份的处置权与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持完全独立,乙方与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如有)之间未达成关于一致行动的任何协议或安排,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也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 协议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补充或变更,本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改以及补充等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10.2 协议的解除
10.2.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
10.2.2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如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则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及承诺有任何虚假、不实或者不完整的;
(2)甲方不配合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经乙方催告后未能在十日内补正的;
(3)因甲方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经乙方通知后未能在十日内补正的;
(4)自乙方依照本协议第3.2条约定支付完毕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
如发生前款所述第(1)至(4)项中任一情形,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自接到乙方解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特别的,如因前述(2)情形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还应自甲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甲方每日应支付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为本合同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直至甲方返还转让价款之日。
10.2.3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任意一笔转让价款,且在甲方催告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则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十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后的款项,返还给乙方。
10.3 协议的终止
若本协议因为第10.2条的约定被解除的,本协议终止。但本协议项下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保密与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应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或违反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即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实际遭受的所有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方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及处理纠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配合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甲方每日应支付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为本合同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直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之日止。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达成一致豁免违约金的除外。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任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乙方每日应支付的延迟履行违约金为延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直至乙方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或甲方解除本协议之日止。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各方达成一致豁免违约金的除外。第十二条 保密与信息披露
12.1 双方均须严格遵守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允许时,不能将其他方的专有信息、本次股份转让有关信息及本协议内容向除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2.2.1 乙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私募证券基金基金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私募证券基金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等进行的披露。
12.2.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2.2.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12.2.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12.2.5乙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披露。
12.3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第十二条的保密条款均继
续保持其原有效力。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3.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3.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4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重大疫情、突发性公共事件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双方之间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违约、解除、终止相关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因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统一称“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应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
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生效及其他
16.1 本协议自甲方1签字、甲方2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甲方2公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 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6.3 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1执贰份,甲方2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其余正本用于上市公司存档及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登记事项之用,每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交易转让价款。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电话:0412-8386166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鞍山市 |
股票简称 | 七彩化学 | 股票代码 | 30075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F座229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有□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有□ 否□√ |
权益变动方 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24,000,000股持股比例:5.91%持股比例(剔除回购账户股份后):6.0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请参照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鑫泓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