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共同赔付原告2亿元(含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47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4)沪73民初2617号等法律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诉讼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2025年2月20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请请求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变更诉请请求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2025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裁定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被告一):申*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沈**被申请人三(被告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被告四):徐**
2.判决情况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2亿元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已没有级别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