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4-04  康龙化成(300759)公司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58号)核准,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化成”、“发行人”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630,000股。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康龙化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方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保荐代表人崔洪军、郑睿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59.SZ
注册资本1,191,224,554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6号1幢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Boliang Lou
实际控制人Boliang Lou、楼小强、郑北
联系人李承宗
联系电话010-573300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康龙化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康龙化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康龙化成股票发行后持续

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0、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1、2019年8月,因康龙化成原保荐代表人苏跃星先生已离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荆飞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2020年1月,因康龙化成原保荐代表人费春成先生已离职,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3、2020年9月,因康龙化成原

保荐代表人荆飞先生已离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郑睿先生接替,担任公司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康龙化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审阅,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康龙化成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

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洪军 郑 睿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