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监事会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3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并于2023年3月31日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23年4月10日公示期满,除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截至2023年6月15日,共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失效.
综上所述,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5名调整为282名。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联系人。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