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管理经验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Boliang Lou博士为公司首席执行官(经理);楼小强先生为公司首席运营官、总裁(副经理);郑北女士为公司执行副总裁(副经理);Hua Yang博士为公司首席科学官(副经理);李承宗(GilbertShing Chung Li)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7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295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7月7日,向295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0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数量合计为144.4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合计为2.58万股,授予价格为28.58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独立董事:周其林 | 签名: 独立董事:李丽华 |
签名: 独立董事:曾坤鸿 | 签名: 独立董事:余坚 |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