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92.248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