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2  立华股份(300761)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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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8)。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2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1,350,69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5.0746%。

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8,964,3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7450%。

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386,3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329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7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386,3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3296%。

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李亚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621,324,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2,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60,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反对

22,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议案》同意621,324,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3,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60,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7%;反对2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5%;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1,319,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9%;反对27,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2,354,8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8%;反对27,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李亚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