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7)。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17人,代表股份654,440,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726%。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564,661,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252%。
①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9人,代表股份89,778,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74%。
①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10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09人),代表股份104,327,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54%。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马继伟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案》。
同意654,42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4,31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4%;反对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获得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马继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