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4-07-16  上海瀚讯(300762)公司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

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内部审计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或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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