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3月31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3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3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8,897,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52.66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390,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06,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930,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23,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06,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5%。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8,895,20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928,0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许春玲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