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6月14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6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6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6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开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一鸣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4,37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出席比例49.0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801,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78,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12,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33,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78,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4%。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0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本公司独立董事郑亮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06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06月09日下午18: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2,361,7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18%;反对2,018,1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394,5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167%;反对2,018,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2,391,8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2%;反对1,988,0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24,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805%;反对1,988,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92,391,8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2%;反对1,988,0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424,6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805%;反对1,988,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1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平亮、邵钟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