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6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或“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的概述
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的生产经营需求,锦浪科技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3日就为锦浪智慧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的共计60,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各级全资、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共计不超过1,300,000万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在总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分配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担保计划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锦浪科技对锦浪智慧担保额度为400,000万元,担保余额
308,511万元,可用担保额度91,489万元;对除锦浪智慧的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担保额度为900,000万元,担保余额781,504万元,可用担保额度118,496万元。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6CY8F注册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林芝注册资本:88,892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04-17经营范围:新能源项目开发;生产太阳能光伏和风能电力电量;销售自产太阳能光伏和风能电力电量;太阳能和风能电站建设、经营管理、运营维护;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户用终端系统、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批发、零售;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人民币
报表项目 | 2023年8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441,093.88 | 981,016.35 |
负债总额 | 1,088,552.90 | 668,660.94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352,540.98 | 312,355.41 |
报表项目 | 2023年8月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99,392.34 | 72,409.80 |
利润总额 | 42,545.29 | 26,079.68 |
净利润 | 40,183.59 | 24,732.36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兴业银行:锦浪智慧向兴业银行申请30,000万元授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为: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
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民生银行:锦浪智慧向民生银行申请20,000万元授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为:
1、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
(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
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光大银行:锦浪智慧本次向光大银行申请10,000万元授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的范围包括:
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四、累积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306.16%。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090,0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56.70%。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
此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展公告。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