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8日,公司前任董事王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王辉:
经查,你于2023年4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诺威)股份2,725股,累计减持金额 55,508.25 元。你作为新诺威时任董事,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王辉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将接受河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并高度重视所涉及的问题,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其后续将审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