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29  新诺威(300765)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药创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 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在新药的产品研发、技术合作/授权等方面与国内外知名或行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实验室等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及其后续重要进展情况;

(二)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业务协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

(三) 新药产品在研发、临床试验申报、上市注册申报、上市许可等方面的重要进展;

(四) 不属于《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其他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监事及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信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履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