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修改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修订类型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修改 |
2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 | … | 修改 |
3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 | 修改 |
4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 修改 |
5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不得转让其持有和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修改 |
6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修改 |
7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 修改 |
|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 修改 |
|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 | |
9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10 | | 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 新增 |
| |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 |
11 | |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新增 |
12 | |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 | 新增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 |
13 | |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 新增 |
14 | |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 新增 |
15 | |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 | 新增 |
| | 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6 |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新增 |
17 | | 第三十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 新增 |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