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互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http://ddx.gubit.cn  2023-04-26  每日互动(300766)公司公告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改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类型
1…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改
2第十三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持有的股份被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修改
3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修改
4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超越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超越董事修改
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修改
6第二十条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修改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7第二十一条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修改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修改
9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0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修改
11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修改
12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三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修改
13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修改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改
15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修改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6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修改
17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18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修改
19第四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四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修改
20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修改
…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1第七节 大会发言及股东质询第七节 股东大会发言及股东质询修改
22第五十五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第五十五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照登记发言时点作为顺序。修改
23第八节 大会表决和决议第八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修改
24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
25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修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第六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修改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27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修改
28第六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修改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29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缺少人数由公司监事或律师填补。修改
30第七十三条 公司提供网络形式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修改
31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修改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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