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3年7月24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7,228,6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8109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47,712.7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而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28.27
元/股调整为28.1889元/股。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延长该募投项目实施期限。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核查,2023年上半年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为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大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2023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亦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情况。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方自维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