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杨向东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杨向东先生的履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向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 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唐均先生、管庆松先生、白云飞先生、王贤彬先生、崔庆勇先生、宋钊先生、海书瑜先生及尹净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的履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唐均先生、管庆松先生、白云飞先生、王贤彬先生、崔庆勇先生、宋钊先生及尹净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海书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白云飞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授权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运作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周福霖、丁洁民、霍文营、徐毅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