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B3栋22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5人,代表股份102,228,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8,604,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3,62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31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3,62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3,623,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3%。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列席董事7人,实际列席7人;应列席监事3人,实际列席3人;应列席高级管理人员8人,实际列席8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902,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6%;反对20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弃权12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7,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171%;反对20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14%;弃权12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5%。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