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一)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销量,营业收入作为衡量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财务指标,能够体现公司的成长性,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磷酸盐系正极材料销量指标能够直观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状况和行业竞争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具体考核的设定经过合理预测,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的可归属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 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曲靖通逍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 毕晓婷 | 李海臣 | ||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