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对德方纳米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概述
(一)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业务涉及美元、欧元等外币结算。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金融环境波动和其他不确定性事项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本外币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增强,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公司拟开展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二)交易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所使用的结算货币相关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有美元、欧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主要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衍生品业务。
(三)资金额度及业务期间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上述额度,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本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五)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带来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4、收付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等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5、其他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最大程度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授权部门和人员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2、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3、公司仅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和避险机制,合理规避汇率大幅
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利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和避险机制,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风险,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合规,内部控制程序健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耿豪 董瑞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