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69 证券简称:德方纳米 公告编号:2023-093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1号楼10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孔令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56,636,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7,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56,138,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03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17,738,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97,8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17,240,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7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4,457,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526%;反对2,179,0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84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559,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7159%;反对2,179,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28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4,494,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2180%;反对2,141,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596,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9247%;反对2,141,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0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4,494,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2180%;反对2,141,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8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596,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9247%;反对2,141,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07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岑梓彬律师、袁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