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政策变化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
二、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广 | 毕晓婷 | 李海臣 | ||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