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2.69元/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3-11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止2024年5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153,3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7685%,购买的最高成交价为60.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0.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84,960,523.8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