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任诚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任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任诚: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董事兼高管期间,你的配偶于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累计买入德方纳米股票8,000股,累计卖出德方纳米股票8,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任诚先生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任诚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后续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