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码 | Z270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5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刘瑛、李迪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智莱科技”) |
证券代码 | 300771 |
注册资本 | 24,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建设西路120号507 |
法定代表人 | 干德义 |
联系人 | 陈才玉 |
联系电话 | 0755-28657760-803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4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3月24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21年3月30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2022年3月31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5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信证券作为智莱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保荐职责: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发行人能够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资金使用计划
2019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7月5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募投项目“新增年产8万台(2万套)智能快件箱产能扩建项目”在项目资金总额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土地购置费2,500万元,减少辅助设备购置与安装费。项目实施主体湖北智莱科技有限公司将通过招拍挂方式购买位于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东路的150亩土地,用于建设新厂房。
(2)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项目资金总额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建设期场地租赁费300万元和建设期人员费用项目2,745万元,相应减少硬件设备购置安装费以及建设期研发材料费。
(3)募投项目“市场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调整项目实施方式、资金使用计划和新增实施地点
募投项目“市场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在项目资金总额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建设期人员费用1,400万元、场地购置费用2,200万元,相应减少场地装修费、硬件设备购置安装费以及建设期场地租赁费。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由租赁变更为购置、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在武汉新设营销服务中心,新增项目实施地点。
2、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在基于新增产能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前提下将新增产能项目结项并向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共计9,248.20元。2022年4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截至2022年4月22日的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以及累计利息(不包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余款)1,309.1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将结余募集资金以及累计利息合计1,311.60万元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3、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2021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新增产能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分别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和2022年4月22日。
4、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1年3月,保荐代表人古东璟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发行人的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代表人李迪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刘瑛女士和李迪先生。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智莱科技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智莱科技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瑛 李 迪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