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请的总经理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王兴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志明
郝丹
黄晓明
2023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