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6  运达股份(30077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6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92%。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2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获得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1]4号),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1年3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0年12月17日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和公司公告栏发布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6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1年3月24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1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1年5月2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向127名激励对象授予786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1年5月28日。(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完成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总股本338,990,17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6股,转增实施后,股权激励股份变为1,257.6万股。)

(八)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年7月7日,公司完成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8,000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九)2023年5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并上市日为2021年5月28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5月27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未发生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1),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指标2021年业绩是否达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条件
净利润增长率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465.81%达标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1%,且上述两个指

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达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48%达标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达标
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量2021年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量83件达标2021年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量不少于35件
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52.11%达标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研发费用增长率以2019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1年研发费用增长率218.96%达标以2019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1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5%

注:以上净利润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创新智慧服务业务是指风电机组智能化技术研究,创新智慧风场

业务模式,智能运维服务、基于大数据优化的备品备件仓储托管业务。

3、个人层面考核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的个人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层面业绩确定。

(2)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考评等级A(合格及以上)B(待提高)C(不合格)
标准系数1.00.8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均为“A”,标准系数均为“1”。

综上所述,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2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79,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092%。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6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92%。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高玲董事长4819.228.8
陈棋董事、总经理28.811.5217.28
杨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249.614.4
程晨光副总经理249.614.4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陈坚钢副总经理249.614.4
吴明霞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249.614.4
王洋纪委书记14.45.768.64
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19人)1057.6423.04634.56
合计(126人)1244.8497.92746.88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2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2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